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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1).本次比賽每隊限報四人,其中一人為隊長。
(2).比賽前請出示參賽選手學生證、身分證或健保卡,以供查驗身分。
(3).每場比賽時間為八分鐘,任何死球均不停錶。(暫停或裁判指示停錶除外)
(4).比賽時間內先得十三分者為勝隊。若比賽時間內兩隊均未得到十三分,
則得分領先者為勝隊。
(5).比賽時間終了,若兩隊得分相同,由兩隊所有球員各罰一球以定勝負;
若仍同分,兩隊所有球員輪流交互罰球,以領先一球者為勝隊。
(6).得分判定:罰球中籃算一分;兩分區投中算兩分:三分區投中算三分。
(7).每場比賽每隊可暫停一次,暫停時間30秒,暫停時間停錶。
(8).對投籃者犯規,或全隊犯規達四次(含)以上時,由對隊進行兩次罰球
(三分投籃罰球三次)。
(9).發球時必須由對方給球;發球者雙足立於三分線外,球必須傳出,
不得自行投籃或切入。
(10).抄截獲球、防守隊搶得籃板球時,球必須回到三分線外重新進攻;
罰球時最後一球未罰中,進攻隊獲球,可繼續進攻;防守隊必須回到
三分線外重新進攻。
(11).所有參賽選手對大會職員、裁判態度惡劣或有違反運動道德之行為時,
裁判得取消該隊的比賽資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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